第1條 |
鮮肉、水果(如榴槤)、蔬菜等易腐爛的物品; |
第2條 |
具有易燃易爆、腐蝕性、毒性、強酸鹼性和放射性的,在生產、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、財產損毀的物品,如:火柴、雷管、火藥、爆竹、汽油、柴油、煤油、酒精(液體和固體)、硫酸、鹽酸、硝酸、有機溶劑、農藥、生漆、氣霧劑、氣體打火機、瓦斯氣瓶、磷、硫磺及其它列入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“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”中的化工產品; |
第3條 |
粉末狀物品 (不論何種顏色) 、液體(不論使用何種包裝)、膏狀物(如牙膏等)、外包裝有危險標誌的貨品; |
第4條 |
沒有國家音像出版社證明的音像製品(含CD、VCD)、刀具、磚塊、沙石、帶氣火機等; |
第5條 |
對環境構成污染的各種工業廢料;妨礙公共衛生的,如屍骨(包括已焚化的屍骨)、未經硝制的獸皮; |
第6條 |
無線電收發信機、通信保密機; |
第7條 |
煙、酒、糖、紅木; |
第8條 |
任何藥品、名貴藥材; |
第9條 |
觸犯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法的,如:仿冒、偽造名牌商標的,有奧運標誌的(出口貨物能提供相關授權委託書的可以收寄); |
第10條 |
涉及貨物原產地管理規則的出口貨物,如:出口貨物嘜頭上標有產地,但原產地又不是出口地的貨物; |
第11條 |
出口貨物需出口“許可證”件管理的,如:自行車、風扇等僅允許零配件出口; |
第12條 |
出口貨物應徵出口關稅的(如:銅條、銅片、鋁條、鋁片等僅允許單票兩公斤以下); |
第13條 |
LED(發光二極體鏡片)、IC(積體電路)、二極體、三極管、線路板、電路板、鑽頭、機械設備及零件、電子元器件及零配件、手機、手錶、攝像機、醫療設備、電動工具、化工產品等。(以上部分商品出口單票3公斤以下且國內生產可收寄,詳見關務進出口走貨標準); |
第14條 |
各類生化製品和傳染性物品。如炭疽、危險性病菌、醫藥用廢棄物等。 |